湘交工院教〔2006〕1号
关于印发《湖南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教学口各部门:
现将《湖南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教学 委员会 章程 通知
湖南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3月7日印发
湖南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程序,充分发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批准成立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各系制定专业发展规划,进行专业建设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资源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学生培养质量评价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
第四条 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系主任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结合各专业服务面向的市场需求,关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推进产教结合,工学交替,将人才培养和市场紧密结合,为国家培养适应生产建设需要的高技能应用性职业人才。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对学院和系部的教学工作进行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专业发展规划和调整提供咨询。
第六条 ?组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和初步审定。
第七条 提出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参与规划的实施,组织教材的编审、选用和评优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专业的课程教学体系及教学方法改革,组织教学改革经验交流,研究和组织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第九条 ?指导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校企合作。
第十条 指导系部的学术活动,参加院内院外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同行的联系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第十一条 完成系主任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重大学术任务。
第三章 委员条件
第十二条 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由各系部推荐,从生产企业、科研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和行政主管部门中聘请,一般应该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
第十三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第十四条 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指导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 热心专业教学指导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第十六条 破格聘用条件:在教学和科研上特别优秀,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七条 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经系部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院长审批,由学院聘用,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要注意与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职能相互衔接。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可直接聘为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九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为促进学术交流,提高系部的整体学术水平而努力工作。对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参加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活动的委员,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可提请学院予以解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均设主任1人(一般由系主任担任),副主任1人,秘书 1 人,委员9~15人。成员兼顾系部各专业,外聘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60%。
第二十一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系部,负责会务组织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重新组建。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
(一)获得学院有关专业规划与建设信息;
(二)出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并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三)对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质询权;
(四)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因病不能按要求参加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活动的,有权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退出申请;
(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获得一定的津贴。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按章程的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2~3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商讨、决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请假。
第二十七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不能出席的委员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或委托投票等方式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交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可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评议。
第二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三十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一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免去其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学院划拨的经费;
(二)系部自筹的经费。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
(一)大型会议会务费;
(二)日常开支;
(三)委员及工作人员的津贴等。
第三十五条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由财务处在学院年度预算中单列。凡由学院批准召开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种会议经费按有关规定由学院支付,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零星开支由各系部负责。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特邀人员,因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需要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学院按规定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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